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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云镁鑫 来源:椎名林檎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5-04-05 20:04:52 评论数:
在改革过程中,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成为引领改革的推动力,要变政策引领为立法引领,而不只是事后确认改革成果。
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要严惩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严惩食品药品管理、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土地出让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
提前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去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21万人,共参审案件219.6万件。积极参与反恐怖反分裂斗争,依法严惩暴力恐怖犯罪,严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食品药品安全的各类犯罪,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全国四级法院全部开通举报网站,实现联网运行和实时监督,及时处理举报线索。异地交叉评查信访案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审判监督指导机制。
推动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他主张:凡事之可信与否,当视其事之是否有征,不可征而必信之,非愚即诬也。
中国古代的所有学问几乎都渊源于史官文化,经学、史学与法学的分袂乃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而在图书分类领域,史学与法学始终密切相关,法典与法学著作一直是列于史部。他任官期间,以经术饰吏治,事皆亲理,听讼断狱,重视证据。《戴案纪略》有这样一段话:戴案一册,提纲挈目,敷陈实事,至其议论,如老吏断狱,大公无我,予夺得宜,其总论气魄雄迈,酣畅淋漓。他强调要重视汉人旧注,同时要灵活运用科学方法以确定一字数训之义,以补前人之不足。
故自前世有国者,莫不以史职为重。清代律学家关于叙供技巧的阐述,道出了任何法律事实都不能离开主体的认识而存在,因而诸多当事人无一不在参与着法律事实的建构。
蒙元史专家翁独健对于法学与历史研究的关系也有独到而精辟的见解,他提出要用民刑诉讼的方法去研究历史。由于时间的一维性和不可逆转性,案件事实发生的同时就永久性地不可逆转地消逝于历史长河,留下来的只是其对相关事物的影响,所以有学者云:在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与历史学家所处的境地相同,即均是对以前所发生事情真相的探求。中国古代有治河以《禹贡》、断狱以《春秋》、占天时以《邪风·七月》、察地理以《职方·九州》的传统,史学一向在法律、天文、地理、水利、农业生产诸方面具有借古鉴今、直接为具体学科服务的功能。因此,中亦即史册、档案、案卷,或者就是记载法律的文书。
这既说明法学与史学同源,也说明史学是法学之源。白如珍《刑名一得》甚至提出通过埋伏照应使得供词分而视之,词不重复,合而观之,理无参差,一气呵成,俨若无缝天衣。清代以经义治狱、以狱法治经的学者不乏其人。崔氏鉴于后人治学经史分途的负面影响,力倡无征不信,慎言阙疑,疑古辨伪,反对强作解释,提出了不少卓然独立的精当见解。
吕芝田强调制作法律文书和作文章一样,必须遵循六种方法,即所谓叙供者,代庸俗达意,词虽粗浅而前后层次、起承转合、埋伏照应、点题过脉、消纳补斡、运笔布局之法,与作文无异。有疑狱,辄令依古义平议,所平反全活甚众。
胡寅之侄胡大壮在为此书作序时强调:后圣明理以为经,纪事以为史。巫专注于卜祝活动,是鬼神文化的代表。
嘉庆元年,他代理山东按察使,阅月平反数十百条,活死罪诬服者十余狱。中国古代学者如孟子、韩非、司马迁、班固等对于历史事实早已提出过自己的看法,但从理论上加以明确概括的是宋人吴缜。清代最大多数的汉学家不是深懂得勾股开方,就是擅长刑律。法学界多推崇清末薛允升、沈家本的律学思想和成就,但鲜有人问津其律学方法。故史笔非难,博闻多识为难。而法律的本身最是讲究条理的明晰,而在审判案件应用它的时候,又最注重搜集及调查证据。
朱熹指出:看文字如捉贼,须知道盗发处。过去学术界论述乾嘉考据学时往往也会提及这些学者在历算学、音律学等方面的贡献,但却很少将法律实践、法学研究与乾嘉考据学联系起来考察。
后来史家常云治史如断狱,必先具两造之平实,始可望平亭之裁判等话语就源于此。朱子论格物与读书,也常用断狱为例。
他认为历史包含事实褒贬文采三要素,而事实是修史中的第一要素,既不将历史事实看作单纯的人类社会过往历程,也不简单地认为史书记载的内容就是历史事实,而是强调客观历史与史家主观认识两者的有机结合。治狱者,一毫不得其情,则失入失出,而天下有冤民。
汪辉祖强调读书、读史以制事:经言其理,史记其事。而审问官司,实在与考证的方法没有分别。通过叙供等点染手段,案件事实被乔装打扮,有经验的案卷制作者一般会采取前后照应之法,来踪去迹,声说明白。既入官,则以制事为重。
胡适认为,古代文人审判狱讼的经验是考证学的一个重要来源,考证之风大概是从刑名之学来的。正是这样,秦汉以降,《春秋》大义成为纲常名教的同义语,《春秋》决狱的司法活动史不绝书,而后世也长期存有一种史权的观念。
推之名儒学案,诸家荟说,皆发明是经、羽翼是经者也。故说经而不守雅训,凿空悬解,谓之门外汉。
这其实体现了司马迁对武帝政治的深刻贬损。虽然史官地位从上古三代到西汉,经历了由尊而卑的演变,职责范围也呈现出逐渐缩小的趋势,但官修正史始终是中国传统史学中的主干与主线。
由此不难看出,清代律学之大宗或曰主流乃在于考据学之方法。他悉心刑名之学,有《佐治药言》《续佐治药言》《学治臆说》《学治续说》等著作,流传甚广,影响很大,但许多人不知道其还在史学方面有《元史本证》《史姓韵编》《九史同姓名录》《二十四史同姓名录》《二十四史希姓录》《辽金元三史同名录》等著作。中,本来指的是古代的簿书,即竹简、牍、版之类的书写材料。例如,孙星衍系乾嘉时期学界不容忽视的重要人物,史载他曾官刑部,为法宽恕,大学士阿桂、尚书胡季堂悉器重之。
此论似乎不妥,但明清以来,学者每每以断狱之法治经、治史,行文老辣,不肯放松一字,却是实情。史则偏重记载人们重要的日常社会活动,掌握规范人们活动的制度,成为制度文化的代表。
而有关法律的学问也成为史官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直笔实录、褒贬善恶、明断是非为职志的史官意识与史论自觉,从晋董狐、齐太史、左丘明、孔子到两司马,一脉相承,视修史如鞫狱、作论如断案。
章太炎认为今之学者非特可以经义治狱,乃亦可以狱法治经。不参其解于至深至浅至奇至正至无常至有主,不足以得律学之至当。